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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云律師事務所
2019-08-06 15:57:16
【摘要】元某與張某均系再婚,再婚后無子女。元某與前妻有元1-3個孩子,張某有一女張某1.1980年元某單位給元某分配公房意見承租人是他本人。1994年房改于5月10日繳納購房款,第二天元某即去世了。1996年產權證辦下來名字為張某,2009年張某取得完全產權,張某去世前把該房屋留給自己女兒張某1.元某1-3認為該房屋是共同財產,應與分割